企业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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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运用定价自主权,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自行制定的价格。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单一的国家定价形式。1978年以后,为适应国民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有一部分商品允许企业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自行定价。1982年国务院发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工商企业有八个方面的定价权:(1)对实行浮动价格的商品,按规定的浮动幅度制定价格;(2)对议购议销的农副产品,按国务院批准的管理办法议定价格;(3)对三类轻纺工业品和手工业品中的小商品,按规定的品种和作价原则协商定价;(4)根据物价部分规定的权限,制定新产品试销价格;(5)对专业化协作产品,按规定制定企业内部的协作价格;(6)制定国家不定价的商品价格、非商品收费和工艺协作收费;(7)根据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确定残损废次商品的处理价格,(8)根据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饮食业毛利率,制定没有统一定价的食品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