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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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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必须归还的原则,按一定利率供应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放款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资产,是运用资金的主要渠道,也是取得收入的主要途径。 1.企业放款的种类。它可以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通常的分类是:①按有无保障划分,可分为抵押放款、保证放款和信用放款;②按利率性质划分,可分为固定利率放款,浮动利率放款和优惠利率放款;③按期限划分,可分为活期放款、定期放款、拆借和透支等;④按借款者的用途划分,可分为固定资产放款、流动资金放款和消费放款;⑤按贷款的对象划分,可分为工商企业放款、农业放款、消费者放款和其他放款;⑥其他特殊放款,如特种放款、贴现、委托放款等。 2.企业放款的核算。企业放款核算意义十分重要,是企业经营得以正常进行和获取较好效益的重要保证。它的主要任务是:严格审查放款项目,核准放款本金和利息,及时收回放款本金和利息,合理安排放款期限,降低放款风险,加强对逾期放款的管理,及时处理企业的呆帐放款。它的具体内容有: (1)放款本金的核算。即做好放款本金的计价工作。由于放款的方式不同,其计价也不同。其中几种特殊放款本金的计价如下: ①贴现放款计价。企业办理贴现放款的按贴现票据的面值计价。实际支付给贴现人的金额,应扣除企业应付的利息和手续费。其计算公式为:应付的贴现金额=贴现票据的票面金额—贴现利息一手续费 企业收取的贴现利息和手续费应计入当期营业收入。 ②抵押放款计价。抵押放款首先以确定的抵押物的价值进行评估和预计。企业发放的抵押放款按实际支付给借款人的金额计价。当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时,企业应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收入,扣除企业在处理抵押物过程中发生的保管费、维护费、清理费、法律诉讼费等费用后的净收入,应优先保证归还放款本金。如净收入不足归还放款本金,其差额和应收利息分别通过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核销;净收入大于放款本金不足应收利息的部分,通过坏帐准备金核销;净收入大于放款本息的部分,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 ③租赁业务计价。其中包括融资租赁计价和经营租赁计价。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计价就是 承租人交纳的租金。它包括租赁资产成本、所提供资金的利息和手续费融资租赁的资产成本,包括租赁财产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 包装费等。承租人交来租金时,属于租赁资产成本的部分,应冲减企业的租赁资产,属于利息和手续费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租赁期满后,产权交转承租方,租赁期间内承租方计提折旧。经营租赁固定资产按其原值计价,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利息和手续费)计入当期损益;租赁期满后产权不发生转移,固定资产成本通过计提折旧收回;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资产进行改良的支出,由承租方分期摊销。 (2)放款利息的核算。企业要按季(月)根据放款本金和利息率计算利息,计入企业当期的利息收入。企业收到借款单位的利息时,冲减应收利息。放款逾期不足三年的,应收利息计入损益;逾期超过三年的,应收利息不再计入损益,如实际收到借款交来的利息,按实际交来的数额计入损益;连续三年不能收回的并已计入损益的应收利息,可以冲减坏帐准备金。 3.对逾期放款管理。企业放款逾期(含展期后)半年以上的放款称为逾期放款。企业对逾期放款应当查明原因,并积极组织催收,对有担保人的放款,要依法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对因企业工作人员或过失或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放款损失,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逾期三年(含展期后)三年以上的放款,企业可以将其作为催收放款处理;其中被确认为呆帐放款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的核销条件、核销办法和审批权限,从企业提取的呆帐准备金中核销。 4.呆帐准备金的提取和呆帐放款的核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增强企业的风险意识,国家制定了呆帐准备金制度。呆帐准备金是金融企业用以弥补企业放款的呆帐损失。呆帐准备金自1993年起按企业年新放款余额的6‰金额提取,从1994年起每年增加1‰,直到历年结转的呆帐准备金余额达到年新放款余额的1%时,从达到1%的年度起,改为按企业年新放款余额的实际差额提取。企业当 年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列为 呆帐放款的是指:①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 告破产,经法定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放款;②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放款;③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放款,或者以保险赔偿作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放款;④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放款。 呆帐放款的核销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首先是企业核实情况后填报“核销呆帐损失申报表”,同时抄报当地中央企业驻厂员机构。其次是上级接到基层“核销呆帐损失申报表”后,应组织信贷、会计、稽核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并签署意见,对其中符合有关规定条件、事实确凿、材料齐全、并按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才可冲减呆帐准备金。呆帐放款的审批核销按下列权限审批:①当年发生的呆帐损失,按企业户数为单位(下同),每户不满10万元的,可以区别不同情况,由独立核算的地(市)分行会同同级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审查批准核销,并报上一级行备案。②当年发生的呆帐损失每户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审查批准核销,并报专业银行总行备案。③当年发生的呆帐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由各专业银行总行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所在地区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的审查意见审查批准核销,并报财政部备案。④当年发生的呆帐损失属于城乡居民贷款的,按个体户数为单位,每户不满5万元的,由独立核算的地(市)分行会同同级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审查批准核销,并报上一级行备案;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审查批准核销,并报专业银行总行备案;50万元以上的,按上款规定办理。 呆帐准备金在提取、管理和使用上,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要求当年审批核销的呆帐损失在决算中单独列报。 企业外汇放款也应提取相应人民币呆帐准备金,不得提取现汇,如发生外汇放款的呆帐损失,经审查批准后,可以申请购买外汇额度,其中发生的差价损失,可列入当年损益,在决算中单独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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