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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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管理投资公司的法案。1940年,美国对投资公司作出了如下法律规定,投资公司如果不经过投资人允许不得随意改变公司的经营性质和投资政策;投资公司的管理者不许私自经营或滥用信托职权;提供特别的控制以清除资本结构不平衡;在必要时公布财务状况,防止不公平交易现象。另外,对投资咨询公司也有专门的投资咨询公司法,规定从事投资咨询而从中获利的个人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申报,而银行、经纪人、会计师等以及投资咨询仅是其本身业务的附带业务的可不必申报。这项法规中也同样的禁止欺诈和操纵行为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