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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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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单位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1)新建企业在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期内,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占用费和投产后的应上缴利润,全部留给企业用于还本付息。(2)现有企业的改建、扩建项目,投产后单独计算经济效益的,其还款来源比照新建企业的办法办理,不能单独计算经济效益的改建、扩建项目,除将贷款新增固定资产的基本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占用费留给企业外,再按新增固定资产占全部固定资产的比例提取相应的利润,留给企业用于还本付息。(3)对于生产税大、利小产品的企业,用上述资金偿还贷款有困难的,经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查,报财政部批准,在还本付息期间可以减免工商统一税。(4)对于按期或提前建成投产,提前还本付息的,在合同规定的还款期内,各项还款资金仍留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和改善职工福利,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应由企业用更新改造资金和企业基金归还,不得挤入成本。(5)基本建设收入应交财政部分可免于上缴,留给企业用于还本付息。对于利用外资企业,如合营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中途不能退股,合营期满,解散清算,拆股分资,一次全部还清投资。如经营亏损,以资本抵扣亏损后的净额偿还。如资本净额不够抵补亏损,按法律规定进行清算。此外,购买本企业自己发行的到期股票及债券,也是一种偿还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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