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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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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政治风险保险。是保险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海外投资及其利益因政治风险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制度。它是资本输出国依照国内立法对本国私人海外投资者予以鼓励和保护的法律制度。海外投资保险与一般私人保险的不同之处在于:不仅其保险范围仅限于私人直接投资的特别风险,而且对损失的赔偿是由国家机构负责,并常常与政府间的投资保证协定直接联系,所以有些国家称它为“政府保证”或“国家保证”。例如美国规定,国内法上的投资保险以国际法上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法定前提,即美国私人海外投资者,必须向与美国政府订立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投资后,才能在国内申请投资保险。联邦德国与美国的规定基本相同,只是在某些情况下,不要求订立双边条约。其他如日本等国虽然并不要求必须以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前提,但一般仍倾向于签订政府间的保证协定,作为调整投资环境的重要手段,并借此实现国内保险制度的效力。 投资保险仅限于政治风险,即与资本输入国政治、经济状况有关的人为的风险。至于一般商业风险,如货币贬值、估计失误、经营失策所导致的营业上的亏损,或其他自然灾害所带来的损失,不在此种保险之列。一般说来,政治风险包括以下三类:(一)外汇险,又称不能自由兑换的风险。指当地政府因外汇不足,限制或停止外汇交易;或因战争等其他事由无法进行外汇交易,使投资者的垫支资本、利润以及其他正当收益,不能兑换成外币自由汇回本国。(二)征用险。指资本输入国对外资企业的财产,进行征用、没收或实行国有化。(三)战争、革命、内乱险。对上述三种风险,可以同时投保,也可以单独投保,但在有的国家要求对三种风险实行综合保险。投资保险的保险标的,一般是限于私人直接投资的新投资,但在一定的条件下,也适用于对“现有企业的扩大、现代化及其发展”的投资。至于对完全以敛财为目的的投机事业、赌博事业的投资,不在此种保险之列。投资的种类,包括:(一)有形资产,其中可以是现金投资(股份资本与贷款资本),也可以是实物投资(原料及设备);(二)无形资产,如专利权、专有技术、劳务等权益投资。股份投资以直接参加企业经营者为限,一般不包括证券投资(间接投资)。投资保险的保险人,是各国设立的专管海外投资保险的机构,如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联邦德国的信托监察公司,法国的经济合作中央金库,英国的输出信用保证机构,日本的通商产业省等。在中国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依照各国法例及双边投资保证协定,承担保险责任的主管机构对投资者的损失予以赔偿后,本国政府可以代位取得该投资者对资本输入国所享有的一切索赔权及其他权利,向资本输入国政府要求赔偿。投资保险的被保险人(即申请保险的合格投资者),一般限于本国国民及法人、社团。 投资保险制度是美国于1948年首先实行的。随后,联邦德国、日本、法国、英国、荷兰等国也相继采用。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实行投资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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