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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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国家安排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投资比例和使用方向、建设布局、建设性质、建设项目及投资效益的计划。在我国,包括基本建设计划和更新改造措施计划两大部分,分为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长期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过去编制包括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措施两部分在内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以利于统筹全局,全面安排。国家统一确定全国的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统一确定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凡属于全民所有制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国家预算内投资,地方、部门、企业自筹投资,或利用银行贷款和外资进行的投资,除有专门规定者外,都要照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和计划管理权限,由各级计委综合平衡后,在国家核定的规模之内,纳入各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汇总为全国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计划管理上,过去全部实行指令性计划。从1985年起,改按投资的不同来源及其对国民经济全局影响的轻重,分别实行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如全民所有制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以国家预算资金为来源或纳入国家信贷计划的基建贷款,或由国家利用外资所进行的投资等,属于指令性计划;自筹投资等属于指导性计划。同时,对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由过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纳入地方自筹投资计划,改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估算,实行指导性计划,报国家计委备案。此外,全民所有制内部,有一小部分投资如设备大修,房屋翻修,农田水利工程和堤防、水库的岁修,油田维护,采掘采伐工业开始延伸,市政工程维护,以及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或建造等,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