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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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商业企业按照规定与其他企业联合经营而接受外单位投入的流动资金、固定资金和专用基金。1987年商业部、财政部发布的《国营商业会计制度》对“接受投资”科目规定为:(1)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试行股份制的企业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也在本科目核算。(2)企业接受外单位的投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联营各方的经济责任、利润分配以及有关事宜。对接受的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应按接受投资清册和有关凭证及时入帐,与本企业的财产统一管理使用。(3)接受投资企业支付的股金利息、股金红利,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4)本科目设置两种明细帐:①按投资单位和个人分户设置明细帐,核算投资者投资总额和股份集资总额;②按接受投资的资金性质和形态设置“接受流动资金投资”、“接受固定资金投资”、“接受专用基金投资”3个子目,核算接受投资的用途。接受投资时,能确定资金占用形态的,分别记入各子目明细帐,暂时不能确定资金占用形态的,先记入“接受专用基金投资”子目,发生用途变动时,应及时转帐。编制资金表时,按各子目余额分别填入有关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