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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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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供销合作社根据合同和协议规定,与其他单位(包括中外合资企业)联合经营而投资转出的资金。1991年商业部、财政部发布的《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对“联营投资”科目规定为:(1)以固定资产、商品、低值易耗品等实物和以场地使用权进行联营投资时,原则上应按联营各方协商同意的价格,作为正式投资金额。以固定资产投资的帐务处理方法,参见“固定资产”科目说明;以商品或低值易耗品投资时,作价与帐面价之间差额,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科目核算;以场地使用权作价投资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公积金”科目。(2)联营期满,对以固定资产、商品、低值易耗品等实物作为投资的发还,原则上应按联营各方协商同意的价格入帐。实物价与投资之间的差额,参照投出资金时的办法处理。(3)本科目按接受投资的联营企业单位设置明细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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