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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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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纳税人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免)税登记、申报手续,并按规定要求到项目开户银行交纳税金,然后由省级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发放投资许可证。只有领取投资许可证后,工程才准用款和施工。投资许可证主要内容有:项目名称、归口行业、计划开工年月、计划竣工年月、建设单位、建设性质、总投资额、发证机关、许可证编号等。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下发的《投资许可证发放办法》中规定:颁发投资许可证的范围是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各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要颁发投资许可证,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项目,个体工业项目和几种所有制合资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中的零税率项目以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项目,也要颁发投资许可证。不论投资项目属于何种所有制、建设性质和隶属关系,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统一发放投资许可证(有些省如发证工作量大,可将部分项目委托地市计委代发),其它任何单位无权发放。发放投资许可证的项目,必须按现行规定经有权单位审查批准,纳入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并办理投资方向调节税缴纳手续。国家税务局1991年6月1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税款或办理纳税手续后,持纳税凭证到计划部门办理领取投资许可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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