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保证
又称投资保险,一般指资本输出国政府为本国私人资本的海外投资提供的保险。私人海外投资存在着种种风险,投资保证的范围仅限于政治性风险,不包括商业性风险。政治性风险主要有以下3项内容:1.资本输入国基于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国投资企业实行征用、没收或国有化而造成的风险。2.当地国家因国际收支陷于困难,实行外汇管制,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者原本利润汇回国内而造成的风险。3.当地国家发生革命、战争、内乱等,使外国投资企业或资产遭受重大损失,以致不能继续经营,等等。投资保证不包括自然灾害和一般商业性风险,如货币贬值或因经营不善、决策失误等所致商业上的损失等。投资保证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于1948年首先实行。此后,日本在1956年,法国、联邦德国在1960年,英国在1972年相继实行。投资保证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即投资者可以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和支配的海外企业的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投资保证制质属于国家或政府保证制度,由国家特设机构执行,还常常与政府间协定有密切关系。所以,保险的任务不仅仅在于事后补偿,还通过签订双边协定预先防范。在约定保险事故发生以后,由保险机构向投资者补偿所受的损失。与此同时,保险机构取得向造成意外政治损失的第三者索赔的代位权。损失的补偿,在美国除了扩大风险的保证外,一般规定为补偿投资者所受的全部损失额,直到所承保的帐面价值。但是实际上,在保险合同中通常约定保险机构只承担补偿损失的90%,被保险的投资者自己负担损失的10%。大多数国家规定保险期最长可达15年,有些国家如美国、挪威等则规定可长达20年。具有申请投资保证资格的投资者,只限于实行保险国的本国居民,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如,在保险国内的外国企业所进行的海外投资,投资明显地有利于保险国,也可申请投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