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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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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各部门、各地区(省、地、市、县)和企(事)业单位用地方机动财力、各种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自有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的一项重要来源。可分为部自筹、地方自筹和企业自筹。部自筹,指由国务院各部、委、局自己筹集的资金;地方自筹,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县各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各种渠道(非财政预算内拨款的资金)筹集的资金;企业自筹,指由基层企业、事业、行政单位自己筹集的资金,如企业资金、福利基金、利润留成、大修理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等。随着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自筹投资的比重在不断变化。“一五”计划时期和60年代调整时期,自筹投资占投资总额的比重较低;70年代逐步提高,近年来又进一步上升。过去自筹投资主要用于重工业,现在主要用于职工住宅、城市建设、文教卫生和商业服务网点等非生产性建设。为了加强自筹投资的管理,有效地控制基本建设规模,国家规定,各部门和各地区企、事业单位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必须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先存后批、先批后用。自筹投资来源要正当,所需的材料设备要落实,自筹投资项目要列入计划,搞好综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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