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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Debit)和贷记(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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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借方和贷方一样,也是译自英语debit和credit的两个常用会计用语。英语的debit和credit既可以作名词用,也可以作动词用,作名词用则为借记和贷记。借记的意思是指记入某帐户的借方,贷记的意思是指记入某帐户的贷方。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译本)第四章第4—401条规定:银行借记客户帐户的条件其一是:“在银行与客户之间,银行可就任何可付票证借记客户帐户,即使此种借记将造成透支。”其二是:“银行以善意支付执票人后,可按下列原则借记客户的指定帐户……”。又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预付帐款”科目的有关规定是: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货单位的货款。企业预付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物品时,根据发票帐单等列明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由此可见,借记和贷记这两个会计术语已经成为法定用语。在中国审计出版社出版的《新编会计实务》的编后语中强调指出:本书会计分录的“借”、贷”一律为“借记”和“贷记”的简称。而非所谓的记帐符号,特此说明”。这个说明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彭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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