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不贷,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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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银行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原则。“五不贷”是:1.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项目所需流动资金不贷。2.生产和收购超过限产计划的长线产品所需流动资金不贷。3.生产和收购没有销路、耗能多、质量差、成本高的产品所需流动资金不贷。4.生产已列入淘汰项目的产品所需资金不贷。5.已确定关、停、并、转的企业不贷。在“五不贷”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体制,实行“信誉评估、分类排队、集体决策、扶优限劣”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十不准”是:1.不准以任何理由挪用、抽调或转移流动资金。2.基本建设和专项基金不准挤占流动资金。3.不准用流动资金购买国库券。4.不准用流动资金贷款上缴没有实现的税款、利润。5.不准用流动资金弥补企业亏损。6.不准违反经济合同拖欠货款和利用商业信用推销粗制滥造的产品。7.不准企业之间相互借贷。8.不准用流动资金搞集资、投资、支付摊派费用。9.不准把应计入成本的开支或应列入损益的开支挂帐挤占流动资金。10.未经银行同意,不准擅自冲销流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