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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税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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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工业用税务部门批准减免的税款归还基建贷款或技措贷款。为了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能力,改进生产条件,提高产品质量,或开发新产品,调整产业结构,对企业按规定所使用的基本建设贷款、技措贷款和中短期设备贷款,在归还贷款本息期间,用贷款项目新增加的利润、折旧不足以归还到期贷款的,税务部门可批准用贷款项目新增加的税款归还。“以税还贷”是我国独有的一种临时性、试验性的措施。财政部1986年9月12日颁发的《关于用产品税、增值税税款归还外汇贷款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使用下列单位发放的外汇贷款,可以用税款归还贷款本息:外国政府、外国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和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放的外汇贷款;中国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以及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外国政府、外国银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而发放的外汇贷款;地方金融机构经国务院批准利用国外集资发放的外汇贷款。允许用税款归还的外汇贷款是指企业用于基建或技术更新改造的外汇贷款。企业利用外汇贷款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必须是先进的、适用的;贷款项目必须列入国家计委、经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建设计划或更新改造计划,才允许用税款归还。企业不用自有外汇额度而借用外汇贷款的,不能用税款归还。企业因无外汇来源而购买调剂外汇归还贷款的,对调剂外汇兑换价高于国家外汇牌价部分,不能用税款归还。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的产品,生产企业可以用贷款项目新增的供外贸企业出口的产品已交纳的税款归还贷款。凡属允许用税款归还的外汇贷款,在归还贷款本息的各个年度,必须先用贷款项目新增的产品利润、折旧基金的规定办法归还。用上述资金归还后,仍不足部分,可报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减、免贷款项目新增产品缴纳的产品税或增值税归还。凡需要用税款归还外汇贷款的企业,都应当在规定的还款期内,贷款项目投产后开始执行。在规定的还款期内未还清的外汇贷款,在延长期内,原则上不能再用税款归还。个别企业还款确有困难并经银行同意延期归还不加息的,经当地市、县税务局批准,可以继续用税款归还贷款。外汇贷款项目新增产品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必须先足额入库,到规定的还款期限,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可从缴纳的税款中退库归还。不得采取税款不入库而坐抵的办法。国家税务局1991年1月28日颁布的《关于电力企业在“八五”期间继续减免产品税归还贷款的通知》中规定,自1991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0日止,对于工业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新建电厂、新增机组,在还贷期间,用新增利润、新增折旧归还贷款不足的,允许对其新增电量减免产品税,用以归还到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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