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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度型分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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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不完全分税制”。在实行分税制时,中央与地方之间财力与权力的划分并不彻底,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其主要特征是:1.全部税种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税和地方税就其税种本身是相互独立的,但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属中央与地方共有。2.税收管理权主要集中于中央,地方税立法权也大部分归中央,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不违背国家税法的前提下,具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3.设立一套或两套税务管理机构,负责税收征管。若仅设立一套税务机构,则通过划分管理权限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若设置两套税务机构,则中央税务机构负责行使其税收管理权限及中央税与共享税的征管,地方税务机构负责行使其税收管理权限及地方税的征管。适度型分税制能够保证中央政府调节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控制。同时,适度型分税制较完全型分税制对外部环境的要求比较宽松。目前世界范围内有些国家采用这种分税制,我国实行的“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也基本属于这一类型,只是尚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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