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的保证金、定金制度和交易管理费
金融贸易27 阅读
(1)深圳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为使买卖双方严格履约,保证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凡会员单位必须在入会时一次交清风险基金即保证金。保证金的额度由交易所理事会拟定,报监事会核准后执行。保证金主要用于:会员单位违约造成损失,定金不足补偿时,交易所有权从会员单位的保证金中扣除;会员单位在交易所违反交易规则所造成的损失、交易所有权从会员单位的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的动用必须经交易所理事会讨论通过。会员单位在退出交易所时,交易所必须一次性退回保证金。(2)交易所实行定金制度。定金是按成交金额的3%向买卖双方收取,存入交易所的帐户中。定金是买卖双方在经济上的信用保证,主要用于防止买卖各方因发生亏损而不履约所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定金必须在合同履约时与买卖各方清算。当成交后所持合约因市场价格变化,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当亏损金额超过定金的25%时,交易所有权要求出市代表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定金;如果亏损超过70%而仍未补充时,交易所有权对会员单位采取强制平仓的措施,平仓后所造成的损失和有关费用由该会员单位承担。(3)出市代表在每次买卖成交后,还应按一定比率向交易所交纳交易管理费。交易管理费的数额由交易所拟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黄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