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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中的期货经纪商和期货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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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交易所中的期货经纪商是根据有关规定成立,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执照,为期货交易当事人代理买卖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设立期货经纪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人民币;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健全的制度;有8名以上从业人员,其中应当有三名以上已取得《期货经纪人资格证书》;有良好的经营记录。经批准设立的期货经纪商的营业期限为四年。期货经纪商应当定期向主管机关报送代理期货买卖和自营期货买卖的营业报告书,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深圳交易所中期货经纪人是根据有关规定取得《期货经纪人资格证书》,代表期货经纪商为期货买卖当事人办理期货交易的业务人员。申请深圳交易所期货经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所从事业务的金融和市场方面的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未受过刑事处罚;由一名期货交易所会员推荐并作担保。作为期货经纪人必须负有以下义务:不得泄露期货交易当事人(客户)委托事项及其他有关的秘密;不得向客户提供获利的保证;不得约定与客户分享利益或承担损失;不得利用客户的帐户或名义为自己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为未经办妥开户手续的客户从事交易;不得进行夸大宣传或散布不实消息。(黄一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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