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的特点
深圳交易所作为期货市场,它的特点有:(1)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单位才有权委派并经交易所审核的出市代表入场交易。非会员单位不得入场交易,但可委托会员单位代理进行交易。(2)实行集中交易、公开叫价制。按规定的交易时间,集中在指定的交易场内进行交易。交易时采取公开竞价方式,使交易更具有公平性、合理性,这样形成的价格,是能够反映供求关系的真实的价格。(3)实行保证金和定金制度。保证金是会员单位入会时一次性交纳的风险基金。会员退会时一次性退还。定金是确保买卖双方履约而实施的经济保障措施。(4)实行统一结算制。交易所设结算部,结算部为各会员单位设立往来帐户,会员单位在场内交易必须通过交易所进行统一结算,并为交易双方的履约,提供了担保。(5)实行标准化合约。合约不仅在格式上统一和规范化,还严格规范了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商标、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支付方式等。实施标准化合约是期货交易的一个先决和必要的条件。(6)合约可以转让。交易所允许在所内成交的合约在场内有规则地转让。会员可根据需要有规则地转让合约,活跃了市场,并实现了投机和套期保值等期货交易功能。(7)实行专门法规。深圳市政府专门为深圳交易所颁布了《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及《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使交易所的管理和运作有了法律的依据。(8)设立监察委员会。对交易所的管理、运作和交易活动实行监督、协调和稽核,使买、卖和交易所的合理权益得到保障,使市场得以正常的运转和健康的发展。(9)实行价格放开。凡在交易所上市的商品的价格,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调节。交易所还规定每个交易日,价格的起伏不得超过前一交易日该商品收市价的%。(10)深圳交易所是非盈利性,为买卖双方的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交易所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场所、设施、制定规则,并充当交易纠纷的仲裁者,它本身不介入交易、不参与经营,也不能影响或垄断价格。交易所由有限的投资方投资和管理,但不代表某投资方的利益,它为全体会员服务。(黄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