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驴助手

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

金融贸易41 阅读

(Provisions of the shezhen speeialEconomic Zone for foreign Economis Contract) 1984年2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共七章,四十一条。本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为适应深圳经济特区经济活动的需要,保障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特区经济建设而特制定。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一)特区内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特区内为发展经济和技术合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确立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特区注册经营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之间,特区企业与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之间,以及特区企业与设在特区的中国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签订在特区内履行的经济协议。规定签订涉外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依法成立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损害中国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即无效。但确认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有效。此外,本规定还就合同的订立和主要内容、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的管理和监督等有关事项都作了明确规定。

金融贸易 · 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