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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个体私营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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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个体私营经济是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机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最具有活力原经济成分之一。特区设立之初,个体工商户只有六户,年营额不足三万;私营企业则是空白。随着特区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也乔到了长足的进步。截至一九九二年底,如深圳特区的个体工商户发展到68497户。其中,在市场档位上经营的个体工商户19634户;在市场固定门店经营的个体工商户11678户;在其他固定门店经营的个体工商户37287户。从业人员达15万人。一九九二年年销售总额26870万元,零售总额26110万元,总产值4952万元,上缴税金3.4亿元。这15万从业大军,来自全国各地,90%以上没有特区常住户口,他们主要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等其他行业。其中商业、饮食业占40%以上,居主导地位。 私营企业从无到有,截至九二年底,发展到1504户,从业人员 28050人,注册资金70534万元。其中科技型私营企业300余户,这些科技企业主要生产经营200多个专利产品,主要集中在电子、机械、光学等行业;其从业人员80%有大专以有学历。私营企业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已达20余家。上百万元的么营企业大户达23户之多。年营业额上千万元的私营企业有15户。 特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不仅解决了近20万人的就业问题,加强同全国的经贸联系,增加了财政收入,发展了社会生产力,而且较好地满足了特区这座移民城市的多层次,多方位的需要。它已与特区人民的生产、生活密不可分,成为特区经济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管理,主要通过特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相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各管理部门除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对个体私营经济进行管理外,还补充了一些管理措施。在个体经济的管理方面:1984年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实篱办法》;1987年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外来企业、外来个体工商户以及各类专业市场的固定门店核发经营许可证的通知》,1991年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整顿个体工商户的通知》;1993年深圳市政府制定了《深圳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则》。在私营经济方面:1987年制定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兴办民间科技企业的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民办科技企业登记注册暂行办法》; 1989年制定了《关于发展特区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1993年市政府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民办科技企业管理规定》。 这些管理政策,有效在规范了特区个体私营经济的组织和行为,保证了个体私营经济按照健康、稳步、协调方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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