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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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除贸易上的技术壁垒方面,不但中央政府,而且地方政府都应承担义务,这就是WTO成员国的全面义务。全面承担义务的问题在东京回合谈判中就已十分突出,其中最困难的是如何协调联邦政府结构的国家和中央政府结构的国家的义务平衡。在中央政府结构的国家里,技术条例主要由中央政府制定和执行,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有很大的制约力。在联邦制国家里,技术条例通常不是由联邦政府来制定,而是由州或地方当局来制定。因此,对于达成的协议所产生的义务,如果仅由国家一级的政府根据积压自政体的特点来承担的话,国家之间在义务承担是不平衡的,因而也就难以最终达成协议。但如果要求联邦制国家也与中央政府结构国家承担起同样的义务,则会在这类国家里触发宪法上、政治上、法律上的一系列问题。东京回合所产生的“技术标准守则”在这个问题上进行妥协,即中内政府和联邦政府对“守则”负有直接义务,并承诺作“最佳努力”保证州和地方政府及其他非政府的规章条例遵守“守则”的有关条款,即地方政府和民间机构仅仅受到间接的约束。但这一妥协并未解决问题,许多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都没有做出“最佳努力”,不但联邦制国家的地方性技术条例继续在加高贸易上的技术壁垒,而且许多中央政府机构的国家由于义务平衡问题没有根本解决而扩大着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性的技术条例和规章。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贸易技术壁垒问题上的谈判提出了全面义务的问题,即除了再次强调中央政府和联邦政府的直接义务以外,还要给地方当局规定直接的义务。这次谈判也明确指出,全面承担义务在技术上可以通过逐渐适用国际标准来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