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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管汇部门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管理,主要包括业务的审批、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制订业务法规、财务管理和日常的指导等管理方法。(1)审批程序和条件:国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办外汇业务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是符合本地区的对外经济贸易、金融发展的需要;②有3年以上外汇金融工作资历的人员;③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营运资本金,根据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地区性质不同,其资本金按三个档次要求;④办理外汇业务的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有较完善的办理各项业务的制度、章程或办法,这些章程或办法都必须由管汇部门审查通过。现行的申请与审批程序:全国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一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首先向当地的外汇管理分局提出申请,然后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省、自治区管辖的地区、市一级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报经省、自治区外汇管理分局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所有获准开办外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统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经营外汇许可证》。(2)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主要存款来源是“境内、境外的外汇信托存款”,对这部分存款,《办法》中要求各非银行金融机构按期按比例缴存人民银行,目的是为了控制其外汇投放的规模。(3)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的规定。我国信托投资机构办理的信托业务是借鉴了国际上的习惯做法结合本国实际情况进行的,它同国际上的一般规定有所不同,因而有必要做出统一的规定:①对信托存款的规定。为使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同银行的业务范围明显区别开来,体现信托投资机构的业务特点,《办法》第13条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境内境外外汇信托存款,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个人外汇信托存款金额不得少于500美元的等值外汇;企业法人或其他机构外汇信托存款金额不得少于1万美元的等值外汇”。针对国内个别金融机构名为吸收境外信托存款,实则向外借款,逃避指标管理的现象,国家外汇管理局又于1987年11月做出规定:国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以吸收信托存款的名义向境外筹借商业贷款,所吸收的境外外汇信托存款,利息率不得高于同期伦敦国际银行间的拆放利率(L I BOR)-0.25。同时规定,所吸收的境外外汇信托存款需一次调入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帐户。②对境外借款的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各地方对外筹资的主要窗口。目前,管汇部门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筹措商业贷款采取指标控制、余额管理的办法是符合条件的借款机构核定一个时期的借款指标,由各地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指标之内对外借款,借款余额不得超过指标规定的限额。对借用中长期的商业贷款,则要求由管汇部门逐笔审批,全国性的机构逐笔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地方性机构借款则需逐笔报经当地外汇管理局审批。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分局对筹措商业贷款的条件,对贷款的使用和偿还统一管理,同时对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债进行定期统计监测。③对信托投资、信托放款的规定。为保障信托资金的合理利用,《办法》中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指定项目的信托投资、信托放款,应单独立帐,保证用于委托人指定的项目。第15条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境内的外汇信托投资、外汇信托放款…,凡用于固定资产部分必须纳入国家地方的固定资产计划,在计划内办理”。④对外汇贷款、投资管理。目前,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贷款和投资业务量占其总业务量的比重很大,为防止银行金融机构进行风险经营,在 《办法》第17条明确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向国内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以出口为最终目的的进出口项目发放一年期以内的外汇贷款。其短期外汇放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其同期外汇总资产的25%。第19条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投资(信托投资除外)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总额。对中国境内、境外一个企业的外汇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 资金的30%。以上规定,一方面是为了防止非银行金融机构因种种原因进行风险性投资或贷款,另一方面也可促使其加强横向联系,融通资金,共担风险。⑤对外汇的担保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于1987年2月对外公布了《境内机构提供外汇担保的暂行管理办法》。其中包含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各类外汇担保的管理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延续了“担保办法”的思想,同时在第19条中又严格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中国境内、境外一个企业的外汇放款加外汇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本金的30%”。其目的在于防止非银行金融机构承担过多的风险。⑥对发行海外债券的管理。作为一种筹资方式,发行海外债券有成本较低、能扩大发行者声誉的好处。但亦有发行的技术性要求高、难度大等不利因素。为加强对外发行债券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87年9月对外公布《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规定》。从发债的申请、审批、使用到偿还,做了明确的规定,对违反规定者给予警告、罚款或取消其发行债券的资格的处罚。(4)财务管理。在1987年10月1日,《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颁布之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无法作汇总反映。10月以后,随着《办法》向全国颁布了统一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业务统计报表,管汇部门根据各地非银行金融机构上报的报表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对财务状况不佳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出改进意见,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明令制止。今后,还将准备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各项财务指标进行评比,进而对之进行评级,根据其经营状况,有的放矢,区别管理。(5)日常指导。管汇部门通过咨询、发函、派员调查等工作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外汇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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