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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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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经常性项目下的外汇收入采取的一种管理措施,即境内机构对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除有特殊规定外,必须按规定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的制度。从1994年1月1日起,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进行了汇率并轨、外汇市场、银行结售汇等一系列改革。1996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结汇、售汇和付汇管理办法》。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后,取消了现行的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结汇制的主要内容为:1.境内所有中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各类外汇收入必须及时调回境内,并按银行挂牌汇率,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包括:(1)出口或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取得的外汇;(2)交通运输、邮电、旅游、保险等行业提供服务和政府机构往来取得的外汇;(3)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应上缴的外汇净收入,境外劳务承包和境外投资应调回境内的外汇利润;(4)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结售的外汇。2.境外投资等外汇和个人所有外汇允许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现汇账户,但用于支付境内费用的部分,应兑换成人民币支付。包括:(1)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为投资汇入的外汇;(2)境外借款和发行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3)劳务承包公司境外工程合同期内调入境内的工程往来款项;(4)经批准具有特定用途的捐赠外汇;(5)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6)个人所有的外汇。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1997年10月前,境内中资机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非经批准不得开立外汇账户和保留外汇。根据人民银行1997年10月10日发布的《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公告》,对上述规定进行了改革,规定从1997年10月15日起逐步允许中资企业开立外汇账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超限额外汇收入才结汇。对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核定其可保留外汇的最高限额,限额之内的外汇可以保留,也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超过限额部分则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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