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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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货币单位对另一种货币的法定比价。在金本位制下两国货币的含金量之比为铸币平价。《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规定,用黄金或美元表示成员国货币的平价。应一律以一定数量的黄金或间接地根据1944年7月1日美国规定之含金量为0.888671克的美元来表示。1978年4月1日生效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二次修改文本,取消了有关平价的规定,并废除了黄金的官价制和黄金作为货币定值的标准。但同时规定,当85%的投票权同意时,可重新采用平价制,这时的平价可用特别提款权或基金组织所规定的类似的共同计值单位来表示。这种共同计值单位不应是黄金或某一国家的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