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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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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转通知行”。指受开证行或其他银行委托,将信用证原件全文照转给受益人或通知行的中间银行。当开证行与通知行之间没有代理行关系无法直接往来时,开证行选定与通知行有代理关系的转递行居间转递信用证;当开证行开出不得议付信用证,以受益人而非银行为信用证的收件人时,开证行或付款行即可选定与受益人有往来的当地银行向受益人转递信用证;当通知行或保兑行与受益人相距遥远又无业务往来时,通知行或保兑行即可选定与受益人有往来的当地银行转递信用证。转递行与委托转递的银行和接受转递的银行均有代理行关系,接受转递委托即应按国际惯例将信用证原件全文照转给受益人或通知行,并要证实信用证上印鉴或密押的真实性,同时有权向委托转递行收取转递手续费。转递行与通知行不同之处是:转递信用证全文或原件而不缮制通知书格式,不须保留信用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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