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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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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委托行”。指托收业务中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申请,转托国外银行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托收行同意接受委托人的申请,即构成双方之间的契约关系,并须按委托人的指示办理业务。若自作主张或违反委托指示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但托收行对货物的损失和有关票据或凭证在邮寄中的丢失或延误不承担责任,对于所选定代收行的倒闭或丧失收款和付款能力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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