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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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物等作为抵押条件进行放款的机构。借款人以实物作抵押,向典当行借款,到期交付本金和利息,赎回抵押品。典当行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最早始于南朝,称作质库,由寺院兼营,后来历代官僚、贵族也多开设。元代称作解库、解典库、解典铺。明代又有当铺、典铺、解铺、典当等称呼。到了近代,钱庄、银号兴起,典当行又同银号、钱庄建立借贷、转押关系,形成城乡高利贷网。旧社会,典当的服务对象多是农民和城市贫民,剥削非常厉害。对质押品压低估价,甚至有值十当五者;借款期限短而利率高,一般是6个月到1年,月息二、三分,按月计息,超过一两天的也按1月取息;到一定时期不能赎,就成为死当,质品由当铺没收。新中国建立以后,废除了典当业。改革以来,认识到典当除有高利剥削的一面以外,还有融通资金,便利生产和生活的一面,只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典当业就可以克服其弊端,发挥其优点。在这种条件下,典当业在我国又有了一定的恢复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