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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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开证行要求下通知可转让信用证并受第一受益人委托向第二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转让的银行。转让行通常是信用证的通知行,除非转让条件和方式范围安全有利,通知行无必须接受委托成为转让行,办理信用证转让的义务。一经接受委托办理转让,转让信用证的通知行就要兼作转让行及议付行,并承担以下的权利和义务:有权根据原证和第一受益人要求重新开立内容不同的新证或照抄原证转让;有权要求第一受益人支付转让费;有权因单证不符或其他因素拒绝议付第二受益人的单据或第一受益人另换的单据,但被开证行指定为保兑行或付款行时除外;转让行并不因办理了信用证转让而承担保证对第二受益人付款的责任或改变其独立于其它当事人的地位;应根据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对第二受益人和进口商保守转让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