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银行
受中央银行监督管理,在金融活动中专门从事某一方面信用业务的金融机构。在我国专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各专业银行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分别经营本、外币的存款、贷款、结算以及个人储蓄存款等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第三章对我国专业银行的地位、职责等作了一般性规定:(1)专业银行的地位。我国的专业银行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独立行使职权,进行业务活动。(2)专业银行的设立。专业银行总行的设立,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按《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3)专业银行的基本职责。①根据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制定具体业务制度、办法。②按照国家政策和国家计划,决定对企业的贷款。③在规定范围内实行利率浮动。④负责本系统的资金调度。⑤实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⑥按照国家规定对开户单位实行现金管理。⑦按照国家规定对开户单位实行工资基金监督。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管理国营企业流动资金。⑨按照规定拥有和支配利润留成资金。⑩经国务院或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从事有关国际金融业务活动。(4)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关于设立专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条件:①确属经济发展需要,具有同其规模相适的业务量。②符合业务分工范围。③具有合格的金融业务管理人员。④符合经济核算原则。经批准设立的专业银行分支机构需要撤销时,应当于停业前两个月向原批准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原批准单位监督下清理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分别缴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另外专业银行分支机构对于下列事项,应报经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审批:①结合本辖区具体情况制订的重要业务规定。②信贷资金投向的重大变动。③涉及本辖区其他专业银行,需要统一规定的业务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