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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倒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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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构成本罪的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工商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必须实施了非法从事工商活动,扰乱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机倒把行为主要有:1、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物资(包括倒卖这些物资的指标、合同提货凭证、车皮指标等)。如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倒卖国家禁止上市的物资,如走私物品;倒卖国家指定专门单位经营的物资,如火工产品 (民用炸药、火药等)、军工产品、天然金刚石、麻醉药品、剧毒药等。在一定时期内,哪些是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物资,其范围由主管部门规定;2、倒卖外汇(包括外币、外汇兑换券、外汇指标等);3、倒卖金银 (包括各种形状的金银和银元);倒卖金银制品、金银器皿或其他金银工艺品;4、倒卖文物(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5、违反国家规定(包括国家现定的浮动价格)。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牟取暴利的;6、在生产流通中,以劣顶好,以少顶多,以假充真、掺杂使假;7、将应出口外销的商品不运销出口,转手在国内倒卖;8、为从事非法倒卖活动的人提供证明信、发票、合同书、银行帐户、支票、现金或其他方便条件,从中牟利的。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而且情节严重的,即构成本罪。认定情节严重,应以非法经营的数额或非法获得的数额较大为起点,并结合考虑其他严重情节;(3)在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有牟取非法利润的目的。投机倒把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在认定本罪时,要注意划清投机倒把与正当贸易;投机倒把行为与投机倒把罪;投机倒把罪与倒卖计划供应票证、贩卖假药、毒品等罪的界限。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投机倒把为常业,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投机倒把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犯投机倒把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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