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水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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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于1985年试办水稻保险。保险人对投保人种植的水稻,因水灾、旱灾、风灾以及人力不可抗拒的病虫害所致毁苗、减产或绝收,按保险合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投保水稻以县或农场为单位,依照政府下达的全年水稻种植计划确定投保面积,保险期自早稻秧苗移栽返青开始生效。保险金额一般以投保单位(受保地区)前5年平均产量为基准,用以衡量灾歉,并规定以每生产百公斤稻谷所需成本价作为减产量计赔标准,实行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额以当年该被保单位(地区)实交保险费的200%为限。水稻保险于1985年在沅江市大同乡试办后,1992年扩展至怀化、零陵、衡阳、邵阳等地市的15个县,均采取大面积统保,投保水稻千万亩,受灾平均赔付率为63.7%。 [湖南省合作金库]民国34年(1945) 8月1日在当时湖南省政府临时所在地蓝山县成立,日本投降后,随省政府迁至长沙。资本主要是接收省建设厅合作社贷款所资金及沦陷区未收回的贷款。初时经营贷款及供销业务,后因法币贬值,贷款较少,以供销为主。根据《合作金库条例》关于省级不单独设库的规定,于民国36年(1947) 12月24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