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养鱼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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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首办的一种淡水养殖保险。1985年春,湘阴县人民保险公司在该县清潭乡试办养鱼保险,1992年扩及岳阳、娄底等地区18个县(市郊)的鱼场和养鱼专业户投保,保险水面10万余亩。保险条件为沿河警戒水位以上或湖区防洪主大堤以内的池塘及水域权属明确的小湖泊、水库和堵口故河道所蓄(放)养的鱼类(包括网箱养殖),且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须将同一地区内的养殖水面全部投保。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为:放养的鱼群因水灾流散,气候因素造成鱼类缺氧窒息死亡,他人投毒所致的损失。保险期限从约定起保时至成鱼捕捞为止,一般不超过十个月。每亩水面的保险额根据不同鱼种养殖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养鱼保险的赔偿分为流失和死亡两种情况处理,水灾流失按损失程度、养殖时间分档计赔;死亡鱼群则按实际重量与保额比例计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