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
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2.学校标识码:4145013138
3.办学地址
相思湖校区: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罗文大道33号
武鸣校区:广西南宁市武鸣区发展大道9号
4.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5.办学类型:公办高等职业学校
6.学习形式:全日制
7.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8.证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历证书
9.学校网站:https://www.gxjsxy.cn
10.招生信息网:https://www.gxjsxy.cn/zsxx/
第三条 学校简介
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坐落于北部湾经济区核心城市、中国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前沿和窗口——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南宁市,是广西唯一的公办建设类高职院校,国家首轮“双高计划”建设优秀单位。
建校以来,学校秉承“厚德 励学 敦行”的校训,发扬“敢为人先 追求卓越”的学校精神,形成了“与城乡建设融合发展,面向东盟开放办学”的鲜明办学特色,累计为建设行业和其他领域输送各类人才12万余人,被誉为“八桂鲁班摇篮”“建设英才基地”。
第二章 招生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和综合协调招生录取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录取的工作程序、招生计划的执行方案和其它重大招生问题。领导小组下设现场录取工作办公室、招生监督工作办公室。
第五条 现场录取工作办公室,工作主要职责:严格执行上级教育部门录取工作程序规定,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认真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招生监督工作办公室,监督录取工作程序的执行,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和“阳光工程”的落实;受理招生录取期间的投诉;纠正和查处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和事件。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全程监督检查。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八条 2026年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分职教高考(单独招生、对口招生)和统考招生等形式,我校统考招生分省(市、自治区)、分专业、分科类招生的专业、人数、学费标准等,请参阅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物理类或理工类、历史类或文史类),艺术类(美术与设计类)首选物理类、历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条 全国统考招生(含艺术生)录取原则
1.我校遵循设置有招生计划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规定的录取批次投档原则进行录取。
2.全国统考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录取原则。对于总分相同的考生,按照投档成绩名次排位由高到低进行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严格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考加分调整方案〉的通知》(桂教规范〔2020〕3号)和《关于做好我区普通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桂教考试〔2020〕1号)执行。
3.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划定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基础上,依据考生艺术类综合分择优录取(艺术类综合分计算公式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公布的相关文件为准)。对进档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列择优录取,录取和安排专业的办法与全国统考考生相同。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且符合艺术类专业要求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考生可通过各省公布的录取结果查询办法或直接登陆我校网站查询录取结果。我校所有新生录取通知书均通过中国邮政的特快专递寄发。
第十二条 我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同时接受社会、考生和家长的监督。
第五章 收费标准与奖助政策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我校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依据上级部门批复或备案标准执行,详情可参阅我校官网收费公示信息。
(一)学费标准
我校学费实行学分制管理,按“学年预收,学分结算”办法执行,学生入学时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预缴学费,毕业前根据学生实际修读情况结算学费,多退少补。
(二)住宿费标准
根据实际住宿情况结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收费部门批复或备案的收费标准进行结算,多交下一学年抵减,少交下一学年补齐。
具体费用如下表所示:
(三)其他费用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内容及标准执收,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服务性收费:借阅图书滞还费0.1元/册.天;学生宿舍热水费不超过38元/立方米;伙食费自愿入伙,据实结算;校园一卡通补办费用为10元/卡,首次办理不收取费用;校医务室诊疗费按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收取。
2.代收费:教材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引进第三方企业,根据我校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任务由第三方企业为学生供应教材,学生通过线上方式缴费给第三方企业,第三方企业按合同约定教材折扣与学生结算教材费,新生按个人预收教材费不超过550元,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结算,老生根据教材实际费用与班级统一结算,当年教材费当年结清,多退少补,学生亦可选择其它渠道自行购买相同内容和版本的教材;军训服装费,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引进第三方企业,中标企业在军训开始前入校设点按合同价格销售军训服装,学生可自愿购买,亦可选择其它渠道自行购买相同款式和参数的军训服装;体检费不超过90元/人(以当年招标确定的价格为准);超定额水电费按照自治区水电价格收取,超额电费0.5441元/度,超额水费2.69元/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学生自愿通过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12366”缴纳医保参保费用。
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奖助政策。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学生资助政策,构建以“奖、助、贷、减、免”为主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中职升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补助、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及学校奖学金等各类奖助项目;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或在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贷款。具体奖助标准和申请流程可咨询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登录学校官网查看相关政策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校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招生就业处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全程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与此相关的信访、申请和举报。
第十七条 考生如对我校录取结果有异议,可在我校录取名单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校招生就业处提出复核申请。(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邮寄的以邮戳日期为准)申请材料须实事求是反映问题,并提供申请人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我校招生就业处将在收到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并答复。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与相关规定,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违规录取行为。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所确定的程序与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所有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学生入学后外语学习以英语为第一语种。
第二十条 男女生比例: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一条 录取体检标准严格遵循《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等文件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考生应主动获取我校招生信息,如有生理缺陷或疾病,应了解不宜填报受限制的专业等。
结合相关行业从业特点,部分专业报考体检要求如下:
(一)给排水工程技术、建筑电气工程技术、建筑消防技术、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智能控制技术等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二)无人机应用技术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考生矫正视力须≥1.0(E字表5.0)。同时,建议存在传染性、心脑血管、精神类疾病,肢体残疾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二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在入校体检复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录取体检标准的新生,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已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我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由学校依规完成学历电子注册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学生转专业事宜,我校将遵循教育部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执行。
第二十五条 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任何以学校名义开展的非官方招生代理行为均属无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若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招生电话:0771-3834473、3389811(工作日08:30-12:00、14:30-17:30)
监督电话:0771-3389866(工作日08:30-12:00、14:30-17:30)
监督举报邮箱:gxjsz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