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教育厅文件精神,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校代码:4165012570。
第四条 学校类型: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职民办院校。业务主管单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第五条 院校地址、办学层次、类型及联系电话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达坂城区洛宾路8号
邮编:830039
办学层次:专科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电话:0991-5942555
网址:http://www.xjnyedu.com
第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的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由校长任主任,主管招生就业工作的副校长为副主任的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下设以主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办公室,全面负责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的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八条 符合生源地省级招委会规定的2026年高考报考条件的考生。
第九条 学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英语,请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
(一)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二)对思想政治品德合格符合提档要求的学生,均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同分排序规则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分投档排序规则一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未规定同分投档排序规则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
(三)加分、降分按各省招生部门规定执行。
(四)录取中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五)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根据各省、区、市招生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专业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往届生的录取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四条 单独招生的录取按照《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 2026高职(专科)单独招生章程》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开学报到
第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及入学须知的相关要求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入学后,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向生源地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七条 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以下奖学金:国家奖学金(10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人/年)及自治区励志奖学金(6000元/人/年)。家庭困难的学生还可申请以下助学金:国家助学金(2600-4800元/人/年)及自治区助学金(1000-3000元/人/年)。
第六章 毕业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相应考试或技能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二十条 学校专科毕业生,可根据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报考专升本。
第七章 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人数、区域分布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综合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通过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具体招生专业、计划数、选考科目要求(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等详见各省(区、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当年招生计划。
收费标准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有效,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
2026年5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