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杨河职业技术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2026年招生工作有序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高校招生政策,结合胡杨河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基本信息:
学院名称:胡杨河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标识码:4165014977
学院地址:新疆兵团第七师胡杨河市泰山西路1558号
招生层次与学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三年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简介:学院是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胡杨河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坚持“立足北疆、面向兵团、辐射全疆”的办学定位,坚持用胡杨精神育人、为兴疆固边服务,努力培养爱国爱疆,担当奉献,具备扎实专业技能、人文艺术素养、实践创新和解决方案构建能力,适应产业需求的高技能人才。
学院总投资15亿元,规划占地1000亩,校园环境优美、设施设备完善。首批开设应用化工技术、化工智能制造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烹饪工艺与营养5个专业。推行“订单班”“冠名班”“现代学徒制”,推动产教深度融合;同时打通“专升本”绿色通道,配备教师集中开展辅导,让技能提升与学历深造双轨并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2026年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学院学生工作处(招生与就业处)是招生工作的常设执行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与督办。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和专业建设规划,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产业布局及学院发展定位等因素,科学制定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经教育部审核备案通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学院同时通过官方网站、招生简章等官方渠道同步更新。
第七条 学院2026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录取批次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和办法
第八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结合考生高考成绩、专业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等情况进行录取。
第九条 学院录取批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正式公布的招生批次为准。
第十条 专业录取要求:
(一)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即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检索录取。
(二)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全部专业志愿时,若考生填报“服从专业调剂”,学院将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至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考生未填报“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三)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排序规则依次录取;若各省无相关排序规定,文科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理科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不分文理的省份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四)三校高职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语文、数学、政治理论单科成绩排序。
第十一条 学院各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各专业招生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严格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等部门的相关补充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或根据相关规定调整。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各专业招生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学院公共外语教学统一使用英语语种。非英语语种考生入学后需统一学习英语,敬请考生慎重报考。
第五章 新生入学与复查
第十四条 新生凭学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按学院录取通知书及官方公告要求的时间、地点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的,须提前向学院学生工作处(招生与就业处)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假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工作规定对新生开展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学院学籍管理办法,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考生在招生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六条 新生报到时,学院首先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予以学籍注册;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高考考生信息、身份证明等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直接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资格全面复查内容包括:
(一)录取手续、录取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规定。
(二)考生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相关招生政策要求。
(三)新生本人身份证明、高考档案等材料与录取通知书、考生电子档案等信息是否一致。
(四)新生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的体检要求,能否保障在校正常学习和生活。
复查中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需要在家休养的,新生可按学院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期限一般为一年,保留期满经复查合格后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与奖助学政策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3300元/生/年,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如国家调整本年度收费标准,学院将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九条 学院学生宿舍为4人间,住宿费按1000元/生/年收取。如学院住宿条件调整、宿舍房型变更,由学院统筹安排住宿,住宿费按照调整后的最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奖助学帮扶政策:学院建立完善的“奖助贷勤补”资助体系,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具体政策如下:
(一)奖学金:设有国家奖学金(10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生/年)等,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综合素质突出的学生,同时,学院将根据办学发展设立校级奖学金。
(二)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金,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档资助,精准帮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凭学院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解决学费和住宿费等相关开支。
(四)其他帮扶措施: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劳发放报酬;对遭遇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临时困难补助,切实解决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实际困难。
第七章 毕业生学历、就业及升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和实践环节,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条件与要求的,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院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由学生工作处(招生与就业处)专门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和就业服务工作。学院通过举办校园双选会、专场招聘会,与区内外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定向培养、订单式就业,推荐毕业生到合作单位实习就业等多种方式,为毕业生搭建优质就业平台,助力毕业生高质量就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后可自愿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升本考试,经考试合格升入普通本科院校学习,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本科毕业证及对应学位证。(具体事宜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招生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992-3351166、0992-6695566(工作日10:00-19:30)
学院地址:新疆兵团第七师胡杨河市泰山西路1558号
邮政编码:834034
第二十五条 学院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社会人员代理招生录取工作,不向考生收取任何与招生录取相关的中介费用。对冒用学院名义开展非法招生宣传、招生录取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考生因轻信中介机构、个人导致的一切损失,由考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6年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经上级核准公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有招生工作相关制度、规定、简章等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生工作处(招生与就业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