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安全学院202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网络空间安全学院
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招精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网络空间安全学院;英文名称为Cyberspace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学校标识码为4142014950;办学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网安大道26号。
第三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主管,武汉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部省共建。
第四条 学校以创建新型研究型大学为目标,面向国家网络安全战略需求及区域产业发展需要,聚焦为党政机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机构、中央企业等培养政治可靠、专业过硬、知识复合、能力突出的网络安全战略引领型、技术创新型、实战实用型人才。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六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体质健康测试合格并达到毕业基本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网络空间安全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网络空间安全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普通高校招生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及规定,确定招生规模并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协调处理招生中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编制招生来源计划,组织实施招生宣传与录取工作,并处理日常事务。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与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2026年面向湖北省招生,录取批次为本科普通批次。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具体要求以湖北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我校投档线且已投档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湖北省招办同分排序规则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湖北省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进档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填报的专业志愿,结合思想政治表现、体检等各方面情况,以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专业之间不设级差分,无男女生比例限制。若考生分数相同,按湖北省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录取。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投档后如有空余计划,学校按省招办有关要求参加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及湖北省有关考生加分的政策,同一考生有多项加分的,只取最高一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十七条 学校原则上不受语种限制,但进校后公共外语课程以大学英语为主,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第五章 收费及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教材费等费用。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包括专业注册费和课程学分学费,具体标准和办法,按湖北省物价局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了学生奖励、勤工助学、助学贷款等制度,设有科研启蒙资助金、校长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出国交流专项资助及各类企业专项奖学金,另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市)市政府奖学金等。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可在生源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入学后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和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须接受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相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过官方网站及招生网发布招生信息与录取结果。招生咨询电话:027-83083113;学校主页网址:http://www.csuc.edu.cn;学校本科招生网址:https://bkzs.csuc.edu.cn/;邮政编码:430040。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也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介入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