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卫生职业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
太原卫生职业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太原卫生职业学院2026年招生工作,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及学院合法权益,确保学院全日制学生招生工作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西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决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严格实施考试招生“阳光工程”。
第三条 学院全称:太原卫生职业学院
学院标识码:4114014954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学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办学形式:全日制
录取通知书签发人:李俊宝(学院法定代表人)
学院地址: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乡中北高新园区国科大街23号
邮政编码:030000
联系电话:0351-2359311 0351-2359312
电子邮箱:tywzyzsb@163.com
学院网址:https://www.tywszyxy.cn
招生网址:https://zs.tywszyxy.cn
第四条 学院简介:太原卫生职业学院是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由太原市人民政府举办,业务主管部门为山西省教育厅。学院位于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乡中北高新园区,是一所服务区域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新建高等职业院校。学院立足太原、服务山西,紧密对接民生需求和健康产业发展,致力于培养“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基层卫生健康技术技能人才。首批拟开设护理、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药学、中医康复技术、眼视光技术5个专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组,负责审议、决策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招生专业及计划的编报工作。
第六条 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设立招生监督工作组,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欢迎考生、家长及社会对我院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编制的原则与办法
第八条 学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扣健康山西战略,面向医药卫生、康养康育、医学技术等领域,培养厚德精技,仁心笃行,知行合一,匠心育人精准对接产业与基层需求,努力培养"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的基层"健康守护人",为健康山西建设培育高素质技能人才;严格执行国家及山西省招生政策,完善分类考试招生机制,选拔适配卫生职业教育的优质生源,服务区域经济社会与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核准、省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条 招生计划编制原则:学院招生计划分配坚持“统筹兼顾、平稳有序、动态调整”的原则,具体根据学院的办学条件、发展定位、经济社会需求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年度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二条 普通高考生录取规则
(一)面向全国招收参加当年高考的学生,录取分数线执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确定的专科录取分数线。
(二)学院只招收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如下:按照考生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
(三)进档考生专业确定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安排录取专业。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投档分由高到低调剂到同专业组内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计划录满为止;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调剂但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对口升学招生录取规则
(一)严格执行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有关对口升学招生录取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对口升学进档考生按所报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不予调剂专业。
第十四条 各招生专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无加试要求;专业教学培养一般为英语教学,国际交流合作项目提供相关语种教学;学院不做预留计划,不设立分数级差。
第十五条 学院执行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政策,原则同意各省级招办政策性加分和降分征集志愿政策,按各省级招办实际投档成绩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 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依据该指导意见,结合学院招生专业说明如下:
(一)对《指导意见》中规定“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学院按“不予录取”执行。
(二)患有轻度色觉异常(色弱)、色觉异常Ⅱ度(色盲)考生,学院护理、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药学、眼视光技术专业不予录取。
(三)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隐瞒自己身体重大疾病的,如患有严重心脏病、尿毒症、重症癫痫、精神病、抑郁症等,考生在校期间若产生意外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处置。
第十七条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须符合生源省份普通高校招生政策规定,并通过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报名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新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如无故逾期未报到,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由太原卫生职业学院颁发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为太原卫生职业学院。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学院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00年高等学校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晋教计财﹝2000﹞30号)和《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公寓收费的通知》(晋价费字﹝2002﹞250号)规定批准的收费标准。
序号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学制(年) |
学费 (元/年) |
公寓费 (元/年) |
1 |
520201 |
护理 |
三 |
5200 |
800 |
2 |
520301 |
药学 |
三 |
4000 |
800 |
3 |
520416 |
中医康复技术 |
三 |
4000 |
800 |
4 |
520901 |
眼视光技术 |
三 |
4000 |
800 |
5 |
590302 |
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 |
三 |
4000 |
800 |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高校资助政策的相关规定,设立国家奖学金(10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生/年),国家助学奖学金(平均3700元/生/年);学院设立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设立特困生补助、勤工俭学岗位、国家助学贷款帮助贫困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通过学院招生网向考生和社会公布招生有关信息,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院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2026年招生,由太原卫生职业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太原卫生职业学院
2026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