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物理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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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物理刺激的强度与它所引起的感觉量之间的关系的定律。 韦伯定律是E.H.韦伯于1834年发现的。它可简述如下:为了产生最小觉差,一个刺激必须增加它本身数值的一个常定分数,这个分数即Δ R / R 。其中 R 为刺激强度;Δ R 为刚能引起较强感觉的刺激增量。因此可以把韦伯定律写作 其中K是个常数。大多数感觉 ,在中等强度范围内,韦伯分数相当恒定。但在不同感觉中,韦伯分数的差别却很大。 费希纳定律由G.T. 费希纳 发现。其内容为在刺激强度按几何级数增加时,感觉强度仅只按算术级数增加,即 E = K log R +c。 E 为感觉强度; R 为刺激强度; K 和 c 为常数。这个定律也只适用于中等强度的刺激。 史蒂文斯定律由S.S.史蒂文斯发现。史蒂文斯主张在确定刺激强度和感觉量之间的关系时,要计入在给定条件下感受性的绝对阈限,即“生理零度”。因而提出了新的公式: f = K ( - 0 ) n 。式中, f 为主观量,即感觉量; 为刺激强度; 0为指定条件下发生作用的绝对阈限; K 为常数; n 为指定数阶次。绝对阈限值随适应、掩蔽、干扰等因素而改变。这个公式使人在确定感觉强度时不仅能计入刺激量也计入了感觉器官的功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