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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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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德国哲学家,哲理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黑格尔构筑的一个关于法的哲学体系。黑格尔认为,法学只是哲学的一个分支,而哲学的最高层次又是法学,因为法学是研究社会、制度和人的总的精神的。黑格尔所称的法是一个超出法律规范、法律原理范围的抽象概念,是人类社会的总的发展法则。在他看来,法的发展经历了3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抽象法,属于狭义法,主要调整人们的财产关系,它本身包含民事法律关系和刑法基础;第二阶段为道德,这是一种具有特殊规定的内心法;第三阶段为伦理,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国家。黑格尔认为,在宇宙中存在着一种“绝对精神”它是万物概源。世界上的一切,人的行为规范、制度、法律、国家都是“绝对精神”的表现。“绝对精神”处在自身的辩证发展过程中,通过“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发展到至善至美的境界。法哲学主要是研究“客观精神”的,客观精神表现在人类社会制度,权利或法律,道德良心以及风俗习惯等方面。法哲学研究客观精神的上述外在形式,并从中寻找“绝对精神”发展和显现的一切主客观条件。在此基础上,黑格尔建立了包罗万象的法律思想体系。(孙理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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