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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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著名法学家、政治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著。1914年在海德堡出版。1932年修订后重印第3版。全书分总论和分论,共29章。总论的内容包括:现实与价值;作为价值考察的法哲学;法哲学的诸方向;法的概念;法与道德;法与善;法的目的;法哲学的党派论;法理念的矛盾;法的效力;法的历史哲学;法的宗教哲学;法律人的心理学;法的美学;法学的逻辑。分论包括:私法与公法;人;所有;契约;婚姻;继承法;刑法;死刑;宽宥;程序;法治国;教会法;国际法;战争。在本书中,作者对法律与正义持一种价值相对主义立场。其主要思想是:法律是人类共同生活的一般规则的总和。法律的终极目标是实现正义。但正义则是一个相当模糊和不确定的概念。它要求,相同的人应当得到相同的对待,而不同的人则应当根据其不同的情况加以不同的对待。为了理解实体的、具体的法律内容,正义观念必须以功利观念来补充。而正义和功利的观念还必须用第三个观念,即法的确定性观念来补充。上述3个观念互为条件,同时又相互矛盾。如果上述3个观念中的一个观念得到了完全的实现,那么就必然在一定程度上牺牲或否定其他两个观念,而且也不存在一个能够令人满意地确定法律制度内这3种因素比例关系的绝对的标准。不同的时代将会明确地强调上述3个原则中的某一个原则。当正义和法律确定性之间发生某种不可调和的冲突时,实在法必须优先。二战以后,作者提出了一种较为温和的自然法思想,对上述观点作了修正。(舒国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