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哲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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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18世纪著名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著,由英国学者黑斯蒂根整理翻译而成,1887年克拉克公司出版。康德是西方哲理法学的创始人,他从先验哲学出发创立了系统的法学理论。作者宏伟绝伦的治学目的是首先寻求具有无限普遍意义的人类行为的准则,他确信在先验世界的领域内必然会存在这一原则,这也是人类立法的根源。他将《圣经》中人的意志自由作为这一原则的出发点。作为人类先天本能意志自由的绝对命题,是人类公正合法行为的最普遍的原则。人类实在法的全部规范都来自于这个原则。作者进一步指出意志自由的概念在经验世界的表现并非为所欲为,自由实际总是被限定的。自由的普遍性与限定性在现实法律中分别表现为权利义务两个方面。他对法律下了一个十分抽象但并非不可理解的定义,即:法律是一个人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意志自由的法则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互协调的全部条件的总和。对这种和谐的破坏就构成违法或是犯罪。作者认为意志自由的首先表现是对财产的内在及外在的行为,由此推导出全部民法的原则,由民法再推及刑法、国家法、国际法。作者从维护最高正义原则的先验理念出发,认为任何法律与国家的权威都是不容置疑的。康德法律思想独特的哲理性,往往使后人觉得深不可测。其实,康德思想的实质是在用曲折艰涩的语言表达新兴资产阶级的意志与要求。(刘全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