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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哲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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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当代法学家、牛津大学基布尔学院研究员J·W·哈里斯著。1980年由英国巴特沃斯出版社出版。1981年重印。本书包括20章。作者首先论述了一般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他说,法理学就象一个杂货袋,将各种各样的一般法律观点塞入其中。例如,法律的目的是什么?怎样达到这一目的?我们应如何对法律进行评价?法律是否有必要?法律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暴力之间有何关系?等等。法理学所讨论的法律的一般问题对于培养作为公民的律师与作为法律批评家的公民,都是非常重要的。在正文部分,作者就当前有影响的法学流派及其代表人物的法学理论作了介绍和评价。●关于自然法理论。作者指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而又不可磨灭的;它是“更高一级的”法律;相对于政治当局所颁布的法律,它具有优先权;人们可以通过理性发现它的存在。●关于历史法学。作者比较了德国“浪漫派”法学家萨维尼和英国的梅茵之间学说的差别,同时也就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浪漫主义观点与同时代的黑格尔历史主义思想进行了对照分析。●关于纯粹法学。作者简述了凯尔森纯粹法学兴起的历史背景和主要观点,指出这一理论与康德的认识论及新康德主义之间的渊源关系,并就“纯粹”的分析方法、制裁、基本规范进行了讨论。●关于社会学法学。作者认为,法律的社会学理论基本上是与分析法学相对立的。社会学法学普遍宣称“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并侧重于社会学概念(利益、功能、角色、集团、阶级等)的研究。●关于现实主义法学。作者分别对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和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如美国的霍姆斯、格雷、卢埃林、弗兰克,北欧的黑格尔斯多罗姆、奥利维克罗纳、罗斯等)的观点作了比较和说明。作者认为,现实主义法学的许多结论使人们相信:法官们在漂亮的言辞下可以为所欲为;众多的法律术语不过是用来愚弄和欺骗一般公民的行话。●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本书第19章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了专门评述。在作者看来,所谓马克思主义理论,是指一切宣称是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为基础而建立的社会思想体系。作者甚至认为,在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论中,法学理论的论述甚少,仅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决定论;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批判;马克思主义的历史预测论。(舒国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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