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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的保护

工业产权保护内容之一。指对植物培育者培育出的植物新品种经申请批准后应给予保护。这种保护指的是承认对受保护品种再生产和生长的繁殖材料进行以下三种行为时必须征得育种者的事先许可:(1)为商业销售目的而生产;(2)提供出售;(3)投入市场。但对为创造其他品种(或为销售而由此创造出来的其他品种)而使用被保护的品种作为变种的母本时则无须征得育种者的同意,也就是说,任何人均可自由地使用一个新的受保护的品种来创造更新的品种。一个植物品种只有能满足以下4个条件时才能被批准给予保护:(1)能清楚地区别于其他任何品种;(2)在申请日尚未商业化;(3)充分地均匀同质;(4)基本特点稳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问题是乌拉圭回合讨论和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时的谈判内容之一。(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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