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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

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需要法律的保护,但采用何种方式进行保护,各国的做法有所不同。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三种保护模式:一是所谓双轨制,即以美国为代表的专门法加专利法的全面保护。1930年颁布的《美国植物专利法》开启了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的先河。第二种模式采用专利保护的方法,如意大利、新西兰和乌克兰。第三种模式是以专门立法保护,南美洲国家如阿根廷、智利、乌拉圭、巴西以及澳大利亚、捷克、芬兰均采用特别法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诸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协定等组织和相关协议共同构建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 根据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13条至18条的规定,要获得植物品种权,应当同时具备新颖性、特异性、稳定性、一致性这些实质性条件。新颖性是指申请植物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保护前未商业化或未推广使用。即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虽然经育种者许可进行了销售,但该品种的繁殖材料在中国境内销售时间未超过1年,在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木和观赏性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时间未超过6年,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特异性是指申请植物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前已知的植物品种。植物品种所要求的特异性不同于专利权所要求的创造性。一致性是指申请植物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稳定性是指植物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植物新品种获得品种权的形式要件是:属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列举的植物属或种的范围,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近似的植物属或种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田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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