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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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税”的对称。国家以货币形式课征的各种税收的总称。是商品货币经济发达以后税收的主要形式。商品生产发展到相当程度后,货币充作支付手段,出现了货币税,并越来越多地代替了实物税。中国汉代规定,对成年男女每人每年征收120钱,称“算赋”;对未成年男女每人每年征收20钱,称“口赋”;对届期未应征而由政府雇人代役,或应当服役而未被派役的适龄男子,要向政府缴钱代役。后来历代政府逐渐对茶、酒、车、船、房屋、交易、牙行、典当、契约等,同样采取货币税的形式课征。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货币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愈来愈大的比重。元代江南的田赋已有折征钱钞的。明行“一条鞭法”时,农民可以出钱代役,不再直接负担力役,由官府雇工应差;田赋中除政府需要征收的米麦以外,其余所有实物改为折银征收。这是由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变的一次重大改革。清初一些省将丁税并入田粮,实行“摊丁入地”,征收银两,于是货币税又进一步取代了实物税。国民党政府时,除田赋征实外,其它各税均为货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除农(牧)业税以征收粮食和畜产品为主外,其它各税均采取征收货币的形式。1985年国务院批准了农业税折征代金的重要改革。货币税不仅有利于简化征纳手续,便利纳税人缴纳,而且使税收广泛地介入商品货币关系,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