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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爱主义

父爱主义(paternalism)又称家长主义,它来自拉丁语pater,意思是指像父亲那样行为,或对待他人像家长对待孩子一样。当然,这里是指具有责任心和爱心的父亲或家长。是匈牙利经济学家亚诺什·科尔内的提出的理论,学界在使用父爱主义概念的时候,存在着诸多分化和歧义,有的将任何带有“善意”的法律行为都归结为父爱主义主义,有的将带有“善意”和“强制”规定的法律都归结为父爱主义式的。

父爱主义-起源

父爱主义(Paternalism)又称家长主义。根据《法律哲学:百科全书》所载,它来自拉丁语pater,意思是指像父亲那样行为,或对待他人像对待孩子一样。该书又特别指出,Parentalism是家长主义在性别上的中性的表达方式。

围绕家长主义的法律和伦理上的争议至少可以追溯到启蒙时期。关于它有三个著名的例子。第一,1698年,洛克警示人们不要将“父权”与“政治权力”混淆。第二,康德同样警告,“如果一个政府建立的原则是对人们的仁慈,像父亲对他的孩子一样,换句话说,如果它是家长主义式的政府,这样的一个政府能被人想象出来的最坏的政府。”第三,在18世纪末,边沁在其《道德与立法原理》中,质疑是否应该将“事关自己的冒犯”视为刑法所要管辖的内容。当然,在这此期间,从其他角度研究家长主义的论述多种多样,有从奴隶制度着手,比较美国的奴隶制和俄罗斯的农奴制度,有从社会政策着手,认为虽然很多历史学家认为1815年到1833年的英国是个自由主义的时代,但功利主义与自由放任政治经济学的盛行和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并没有影响这个阶段家长主义思想在社会政策上的重要地位,甚至有“亚里士多德家长主义理想的复兴”一说。

学界在使用家长主义概念的时候,存在着诸多分化和歧义,有的将任何带有“善意”的法律行为都归结为家长主义,有的将带有“善意”和“强制”规定的法律都归结为家长主义式的,在概括意义上使用而不加细分,更多的是将其进行进一步的分类并予以细化。在这些再分类中,主要分为两种:软家长主义和硬家长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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