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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物质

物理化学44 阅读

(chemical material)由化学方法所制造的物质。即原料物质通过有化学变化的处理方法,最后获得另一种新物质。在给不给予化学物质发明以专利权的问题上,国际上有两种主张。主张不给予专利权的理由,认为化学物质是天然存在的物质,人们只是发现它,因此,不能授予专利权。如果一项化学物质受到专利保护,另一发明人发明一种制造同一化学物质的新的方法,就产生其权利归谁所有妥当的问题。同时,化学物质的发明完全和一个国家的科学技术力量相对应,许多国家都是从本国工业发展的利害出发决定给予或者不给予化学物质专利权。1919年英国由于受德国化学物质专利的冲击,即修改专利法,对化学物质不授予专利权。日本和欧洲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在这以后也采取同样的保护措施。直到1958年修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里斯本会议上通过一项建议,希望联盟国家在制造方法以外,探讨一下对于新的化学物质采用专利保护规定的可能性。1968年后德国等西欧一些国家先后规定了化学物质专利制度。日本、瑞士等国于1976年才对化学物质授予专利权。《欧洲专利公约》于1978年生效时,允许其成员国可对化学物质保留15年不授予专利权。在发达国家,由于科学技术的发达,化学物质发明多;而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条件差,化学物质发明自然少。如果对化学物质进行保护,就会产生在不具备条件的国家里这类发明为外国人所占有,影响本国工业发展。因此,发展中国家为使这类发明不受来自外国企业的专利垄断和压迫,多在专利法中规定对化学物质不予专利保护。我国1984年颁布的《专利法》为保护本国利益,防止外国企业对我国化学工业的垄断,并考虑到发明人的利益,未采取对一切化学物质给予专利权的做法。《专利法》规定: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获得专利权;非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可以获得专利权;生产化学物质的方法可以获得专利权。而赞成对化学物质发明予以专利权的国家认为,化学物质领域是一个大的领域,如果排除在这个领域授予专利权,会降低专利制度的作用,因此,要求保护化学物质发明的呼声越来越高,《关贸总协定》有关知识产权条约的规定中把化学物质列为专利的保护对象,我国1991年和美国签订的知识产权协议中也规定把化学物质作为专利保护。由于国际专利制度的需要,以及履行协议和准备复关等原由,在1992年修改的《专利法》中,取消了对化学物质不完全保护的规定,今后无论是产品,还是方法都直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这一修改,使我国对化学物质的专利保护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与发达国家已无差距。目前,这种高水平的保护于我国化学工业弊多利少,但可以促使化学工业创新、发展,加速赶上发达国家。(夏叔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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