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产和绝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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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产”亦称“叛产”,为清廷对太平天国、陕甘回民、西南回苗、黄淮流域捻军及白莲教起事参加者及其亲属所有田地房产之诬称;“绝产”指经过长期农民战争所造成的无主荒地,分布在桂、江、浙、皖、赣、鲁、陕、甘、云、贵、豫、直隶(治保定府,河北今市)、新疆等地。各地起事失败后,清廷即开始没收“逆产”,清理“绝产”,起事者在战争期间向地主夺取或购置的田产规定必须归还原主,其祖遗或在战前购置的田产视作“逆产”一律没收,无主绝产主要为没收入官,一部分承认垦民产权,准予执业升科,如原主回籍,将原业给还或另拨闲地绝产给与。没收的“逆产”和“绝产”或分给清军兵勇及其眷属,或招佃开垦,或设立屯田,以解决兵饷,稳定军心,强化军事镇压力量,但导致一部分原有土地农民破产,即使承认垦民产权的“绝产”也多通过交价承买或征租过程。清廷对“逆产”和“绝产”的没收清理,将民田蜕变为军田、屯田、官田,将自由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蜕变为封建国家所有制,是恢复和扩大封建土地所有制的重要手段。此外,地主豪绅还用种种手段霸占“逆产”和“绝产”。(卷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