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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自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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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当局保护本地工业的一项重要措施。最早实施限定自制率的法规是1962年6月颁定的“华侨回国及外国人两投资条例释示事项”。规定凡申请投资装配进口零件的机械及电器制造事业者必须检具自制计划。1964年当局进一步规定,侨外投资机电事业有关自制率的规定同样适用本地机电事业。1965年实施的“工业辅导准则”中,明确规定工业自制率为辅导发展机电制造业的手段,并规定由主管机关公布“机械电器制造工业分年达成自制计划实施办法”,并逐年公布“规定自制率产品项目及其自制率表”。限定自制率产品项目,在1968年时核定为13种,1985年增至34种。80年代后期,自制率限制逐步放宽,1988年取消录放像机及彩色电视机的自制率规定以后,目前仅有对汽车设厂仍然维持自制率50%的规定(1989年11月仍为70%)。台湾自制率有关规定,只适用在本地市场销售的产品,外销产品不受自制率限制。外销产品的原料和零部件进口可以退税,不需在本地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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