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代理制度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和广告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广告代理制从最初的萌芽——广告代理店演变成为现代的能够为客户提供系统而又全面的综合服务,其间经历了漫长的岁月。
早期的广告代理,从属于报业。因为最早承揽并发布广告的大众传媒是报纸。此时的广告代理主要是报纸广告版面的销售代理,被称为“版面销售时代”。1841年,美国人沃尔尼?B?帕尔默在费城建立了第一家脱离媒体的、独立的广告代办处,专门为他所代理的各家报纸兜售广告版面,充当广告客户的代理人,并从报社收取25%的佣金。它被视为是现代广告代理的最早萌芽,也是美国和世界上最早的广告代理店。
1865年,乔治?P?罗威尔在波士顿创办了与今天的广告代理公司更为相似的媒介掮客公司。他与百家报纸签订了版面代理合同,收取报社25%的佣金,再把版面分成小的单位零售给广告主,获利丰厚。1869年罗威尔又出版了《美国报纸导读》 ,公开发表美国和加拿大多家报纸的估计发行数量,并向广告代理商和广告客户提供各报的版面价格,为广告客户选择媒介提供了参考依据。罗威尔所从事的广告版面的买卖业务虽然仍是单纯的媒介代理,但比早期的广告代理又进了一步。它正式摆脱了报社附庸的地位,减轻了媒介经营广告的风险,初步具备了真正意义的广告代理性质。
1869年,弗朗西斯?W?艾尔在美国开设了艾尔父子广告公司。其经营重点从单纯为报纸推销广告版面,转向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他站在客户的立场上,向报社讨价还价,帮助客户制定广告策略与计划,设计与撰写广告文案,建议与安排合适的广告媒介。同时,艾尔父子广告公司实行“公开合同制”,规定广告代理店为广告客户和广告媒介提供服务,其代价是将真实的版面价格乘以一定的比率作为佣金,还进一步将广告代理佣金固定为15%。这一制度于1917年在美国得到正式确认,并一直沿用至今成为国际惯例。广告历史学家称艾尔父子广告公司为“现代广告公司的先驱”。
这一时期独立的、服务专业化与多样化的广告代理公司的出现,广告客户与广告公司的代理关系以及广告代理佣金制度的建立与确认,标志着现代意义上的广告代理制度的真正确立。